榕教綜〔2023〕14號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基礎
教育集團評價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高新區教衛局、財政金融局、黨群工作部,市屬學校(園):
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州市基礎教育集團評價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福州市基礎教育集團評價方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推動基礎教育學校集團化辦學的實施方案》(榕委教育〔2021〕2號),科學評價集團化辦學工作進展和成效,促進基礎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現就普通中小學幼兒園教育集團考核評價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評價對象
福州市范圍內成立一年以上的基礎教育階段公辦校領銜的教育集團,成員校應為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二、評價步驟
(一)自查自評。教育集團按照評價指標開展自查自評,形成自查自評報告報評價組織單位。
(二)現場評查。評價組織單位通過現場調研、查閱文件資料、談話調查、核實報表數據等,形成評價結果。
(三)結果確認。就評價結果與接受評價的教育集團進行溝通、確認。
三、評價內容
重點考察教育集團四大方面:集團管理(10分)、資源共享(18分)、隊伍共建(22分)、辦學效益(50分),總分100分;集團特色示范情況附加分10分??h(市)區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所轄教育集團評價指標。
四、評價等次確定
根據《關于推動基礎教育學校集團化辦學的實施方案》到2025年全市共形成100個以上教育集團、培育25個優質教育集團的目標,結合不同類型集團占比,綜合考慮共性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每年20%的集團(四舍五入)評為優秀等次,30%的集團(四舍五入)評為良好等次,其余確定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評價總分低于70分為不合格等次)。
五、評價結果運用與保障
(一)為市屬教育集團配增集團化辦學年度獎勵性績效,依據評價等次發放。獎勵性績效以15萬元為基數,結合總校帶動的成員校類型和數量配增,除總校外,每新設1個五城區外的同一法人分校區,另增5萬元;每新設1個五城區內的同一法人分校區,另增3萬元;每托管1所普通?;虮∪跣#ㄓ邢嚓P協議經費的除外),另增4萬元;每增加1所聯盟成員校,另增3萬元,聯盟成員校超過4所的以4所計。中學領銜的教育集團,評價等次為優秀的全額發放集團化辦學獎勵性績效,評價等次為良好的發放60%的集團化辦學獎勵性績效,評價等次為合格的統一按5萬元發放。小學和幼兒園領銜的教育集團,評價等次為優秀的發放50%的集團化辦學獎勵性績效,評價等次為良好的發放30%的集團化辦學獎勵性績效,評價等次為合格的統一按5萬元發放。
(二)市屬教育集團自行制定獎勵性績效分配辦法,經集團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及總校教代會通過后并報市教育局核準后實施,按照個人工作績效實行差別化分配,發放范圍僅限于市屬成員校對集團化辦學工作作出貢獻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教育集團提交自查自評報告的同時應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獎勵性績效在市屬成員校(含總校)之間的分配比例方案。
(三)對評價等次優秀的教育集團的突出貢獻人員,在干部任用、評優評先、崗位競聘等方面予以傾斜。
(四)成員校辦學質量突出、獲得群眾廣泛認可的,可申請退出原教育集團,牽頭設立新的教育集團;一半以上的成員校辦學效益連續三年在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的同學段學校中排名明顯退步或排名末尾,該教育集團終止,相應法人單位獨立辦學;評價等次不合格的教育集團終止集團化辦學。
(五)縣(市)區屬教育集團獎勵措施可參照執行。
(六)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教育督導室對評價反映出來的教育集團管理運行問題,加強指導,督促做好問題整改,促進集團化辦學內涵提升和可持續發展。
六、組織實施
(一)市屬校領銜組建的教育集團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牽頭組織評價,成立教育集團評價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主要領導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委局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委局其他班子成員擔任,督導室、組織、人事、財務、中教、初教、學前等處室及教育研究院負責人任小組成員??h(市)區屬學校領銜組建的教育集團由屬地政府教育督導室或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價??晌械谌浇逃u估機構組織實施。
(二)評價過程和結果接受紀委監委派駐教育部門紀檢監察組監督。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對縣(市)區教育集團的管理、保障和質量提升等情況開展專項督導。
(三)市教育局與有關部門對市屬教育集團獎勵性績效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范發放使用的單位,將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經費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或組織處理,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集團化辦學評價每學年組織一次,與校長、書記年度獎勵性績效考核同步開展,自2022-2023學年度開始實施。
附件:教育集團評價指標